您提出的《關于回鄉創辦微型加工工廠的建議》(第7號)收悉,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陳賜發代表在永泰縣政協十屆三次會議委員提案轉社情民意第7號建議中提出,想回梧桐鎮白杜村創辦微型加工廠。但是希望能有塊地,不需要太大,幾畝地。實際上在申請場地的過程中發現有許多無效和重復流程,需要反復證明,且耗費大量時間成本。
所以建議上級部門協調放寬閑雜地或林地的使用條件,減少申請和審批用地中不必要的流程。可以申請特事特別處理來增加效率。
一、用林審批
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要符合國家林業局35號令及我省貫徹意見等相關規定的用地條件,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2.建設項目立項批文(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證明)。
3.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項目用地規劃或選址意見及紅線圖。
4.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30畝及以上)或現狀調查表(30畝以下)及現狀圖。
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權限為國家林草局和省林業局,對小面積的省林業局委托市、縣代審核,所有項目審核審批要符合國家林業局35號令及我省貫徹意見等相關規定的用地條件和提供的材料,我局無權更改用地條件和核減審批材料。
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主要涉及林地保護、生態公益林保護兩方面,綜合二者進行項目審批。所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
(一)林地保護相關審批規定
根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四條 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規定:
1.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2.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3.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4.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5.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旅游規劃的生態旅游開發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6.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7.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范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8.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范圍執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國有林區)內,不得使用Ⅲ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9.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本條第一款第2、3、7項以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二)生態公益林保護相關審批規定
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生態公益林保護和利用分為:
一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按照國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予以保護。
二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除經依法批準的基礎設施、省級以上的重點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之外禁止開發。
三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除經依法批準的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之外,禁止開發。
在不破壞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樣性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三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質資源利用。改變林地用途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三、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根據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和福建省自規廳、環保廳、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6號)規定,(二)規范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管理。主要明確“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和“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的辦理要求,其中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清單的,按照規定開展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符合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的,按照規定開展不可避讓論證。
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方面,按以下情形分類辦理:一是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項目或符合空間用途管制規則的省級專項規劃項目(宅基地除外),在開展選址、選線時,由設區市政府組織論證形成初步認定意見,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查通過后,報省政府出具認定意見,作為報批用地、用海用島的重要依據。二是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但有具體建設活動的,無需辦理認定意見,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論證,論證意見作為建設活動審批依據。
專此答復
分管領導:鄭昌貞
聯 系 人:陳家綏
聯系電話:13609586169
永泰縣林業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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