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永泰縣X184葛嶺至丹云段二期工程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文〔2025〕40號),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使用)土地的范圍、面積及用途
本項目征收(使用)土地位于永泰縣丹云鄉、葛嶺鎮,獲批用地總面積35.8927公頃。征收永泰縣丹云鄉翠云村水田0.2187公頃、旱地0.1475公頃、園地0.4966公頃、林地22.5614公頃、草地0.2713公頃、其他農用地0.6318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0158公頃、水域0.0473公頃、其他土地0.0328公頃,丹云村水田0.6774公頃、旱地0.0044公頃、園地0.5336公頃、林地0.7849公頃、其他農用地0.1017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1277公頃、水域0.0037公頃,下洋村水田1.9244公頃、旱地0.0986公頃、園地0.3855公頃、林地1.6360公頃、其他農用地0.4225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1200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1023公頃、水域0.0407公頃,葛嶺鎮溪西村水田0.0135公頃、園地0.0650公頃、林地3.4135公頃、草地0.1006公頃、其他農用地0.1424公頃、水域0.0717公頃。計征收(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35.1933公頃;使用國有林地0.6994公頃;合計征收(使用)土地35.8927公頃。批準土地按規劃用途為公路用地,用于永泰縣X184葛嶺至丹云段二期工程項目建設。
二、征收(使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征收(使用)土地補償安置按照《永泰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樟政地〔2023〕129號)標準執行、涉及使用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所在鄉鎮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采用貨幣方式安置,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該項目所處區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54至57.75萬元/公頃,不同地類按不同調節系數計算,其中:征收耕地調節系數為1.0,除耕地以外的農用地調節系數為0.4,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調節系數為0.1,青苗、地上附著物根據相關規定補償;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補償標準,按照我縣房屋征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三、征收(使用)土地實施單位及時間
縣政府委托被征收(使用)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縣政府在該征收(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征收(使用)土地行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征收(使用)土地。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公告在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鄉鎮、村和國有單位所在地予以張貼,并在縣政府網站公告。自《永泰縣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樟征地公告〔2024〕30號)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使用)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辦理權屬注銷登記,并領取補償費;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將以土地現狀調查、補償登記及補償協議簽訂為準。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上述征收(使用)土地范圍內的國有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批準征收(使用)土地決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本公告實施征收(使用)土地相關內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永泰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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