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業主:
為加強水能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一步規范水電建設程序,實現開發與保護相統一,根據國家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水電工作的通知》(水電[2004]214號)和《關于加強農村水電站工程驗收管理的通知》(水電[2004]308號)等文件精神,現結合我縣實際,就水能資源保護管理、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和水電國有集體資產管理,提如下意見:
關于水能資源保護管理
第一條 水能資源開發必須堅持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
第二條 進行水電開發時,有關部門要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做好水能資源的保護、管理規劃,凡是涉河建筑均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論證認可,先規劃,后開發,禁止無規劃的盲目性開發,造成資源浪費。
第三條 水利部門應加強對全縣各流域水能資源的勘察測量,編制規劃,并按有關程序上報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樹立水能資源國家所有和全縣“一盤棋”的思想,嚴禁鄉鎮、村或其他部門單位未經縣政府許可同意,擅自與投資業主簽訂開發合同、收取資源費等行為。
第五條 發現上述行為的,有關部門應堅決予以取締,以保障全縣水能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六條 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原則上實行有償出讓,以建立公正、公平、公開的水能開發建設投資環境。
第七條 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前,須有經相關部門論證可行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移民安置、土地、林地補償、流域內群眾生活、生產、景觀、旅游等相關意見。
第八條 投資業主在取得水能資源開發權的同時必須接受第七條所規定的措施和意見。
第九條 水能資源開發權出讓補償標準按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要加強對水能資源開發投資業主的資質和實力審核工作。在與投資業主簽訂合同前,有關部門、有關鄉鎮應通過各種渠道對水能資源開發業主的資質與實力進行必要的審核,防止出現因投資業主資質、實力不夠,造成“半拉子”工程和水能資源浪費現象。
第十一條 水能資源開發權出讓實行保證金制度 第一款 投資業主必須在簽訂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指定賬戶預存一定數額的信用保證金。 第二款 投資業主在規定時限內未動工建設并投產的,保證金即轉為違約金處理,上繳縣財政。 第三款 保證金數額按項目投資總額的2%預存。
第十二條 加強項目的審批審查工作 第一款 根據國家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水電工作的通知》(水電[2004]214號第四條)精神,凡占有資源兩年以上沒有開發建設的,縣政府依法無償收回資源開發使用權。 第二款 占有資源年限從簽訂開發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三款 水利部門要對全縣水資源開發合同進行一次全面的審查清理。凡有違背國家水利部文件精神的,應盡快告知業主,并將問題集中提交縣政府研究處理,收回水能資源開發權。
關于農村水電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與各投資業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水利部《關于加強農村水電站工程驗收管理的通知》(水電[2004]308號)和《永泰縣關于加強水電項目開發建設的管理規定》(樟政[2003]12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按照水電工程基本建設相關程序,組織項目規劃審批、施工建設和驗收投產等工作。
第十四條 水利部門要抓好水電工程基本建設每個環節的審查與落實。 審查內容包括:審批程序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選址)、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驗收是否到位等。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項目法人隨意簡化、更改基本建設程序。 對違反有關規定,擅自簡化、更改建設程序和審批權限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領導和項目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涉河建筑與水電項目立項可研階段的技術經濟審查和初步設計審批,適當前移審查審批關口,減少項目建設的盲目性。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河流水能開發規劃和防洪規劃,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水利工程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工程技術措施是否可行,工程結構是否安全等。
第十七條 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 第一款 項目法人要根據每個工程規模與特點,建立健全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和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款 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法人應按有關規定到相應水利水電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三款 工程建設期間,項目法人必須自覺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并認真執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 第四款 對于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法人相關職責,造成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法人責任。
第十八條 水電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實行公開招標投標制度,杜絕豆腐渣工程,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防洪安全。 有關部門要按照建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對參加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的單位進行必要的資質審查,嚴禁無證或越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行為。
第十九條 進一步完善工程驗收機制。 第一款 在水電工程施工達到一定的關鍵階段時,水利部門、項目所在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