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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實施《永泰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
樟政〔2010〕2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永泰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2009年第24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并經2010年1月1日和4月1日兩個階段試點試行,向社會各界再次廣泛征求意見后修訂完善,現予印發施行。

2010年7月5日

  永泰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2010年7月)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福州市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榕政綜[2009]64號)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參照周邊縣(市)做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保障對象

  (一)本辦法適用于永泰縣轄區內。

  (二)本辦法實施對象為被依法征收農村耕地時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我縣2007年底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30%的在冊農業人口。土地由村(組)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按全村(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的具體名單,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報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勞動保障局)確認。

  (四)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

  二、保障方式

  年滿16周歲不滿3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點實施就業培訓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則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或申請登記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補助;年滿35周歲不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點組織引導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則申請登記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補助;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直接納入老年養老補助范圍。被征地農民只能選擇以上一種保障方式,享受一種保障待遇。

  三、資金籌集及出資方式

  (一)老年養老保障所需資金由省、縣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資金籌集標準為18000元/人。省、縣政府出資比例為70%,村集體、個人出資比例為30%。

  持有殘聯部門發放的二級(含二級)以上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政府出資比例為20%,村集體、個人出資比例為10%。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計生家庭中的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結扎戶,個人出資比例為10%,村集體負擔20%(從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中給予統籌安排,如保障對象今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由村委會負責追回相應的補助)。

  (二)老年養老補助資金由政府出資,個人不出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補助金。

  除省級補助外,縣政府出資部分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應繳納資金,從縣政府征地批復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轉入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村集體和個人出資部分從征收耕地時依法支付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和個人安置補償費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補齊。村集體和個人出資比例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繳費辦法

  (一)村集體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原則上應在辦理老年養老保障手續時一次性繳清。個人經濟較為困難的,允許分年度繳費,但應在辦理登記手續后5年內并在60周歲之前繳清。選擇分年度繳費的,按當年繳費標準繳納。如果5年內仍無法繳清的,可另選保障方式。

  (二)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的,其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可用于抵繳老年養老保障個人繳費部分。

  五、賬戶管理

  (一)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縣政府補助以及村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保障對象可以向經辦機構查詢其個人賬戶信息。

  (二)老年養老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計息,當年繳費的,按活期利率計息。

  (三)被征地農民在未享受老年養老保障待遇前身故的,由經辦機構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本保障關系自然終止。被征地農民在辦理登記手續后5年內、年滿60周歲時未能繳清個人所承擔費用的,由經辦機構向本人退還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本保障關系自然終止;按照自愿原則可申請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補助。在享受本保障待遇期間死亡且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不足160個月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剩余月數的村集體、個人繳費部分余額。

  六、享受條件和待遇

  (一)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不分男女,在年滿60周歲的當月到縣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手續,次月可按月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養老保障金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中的本金加利息除以160。即每月發放113元/人,其中每月從個人帳戶中支付45元/人。

  (二)享受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在辦理老年養老補助登記后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老年養老補助金,直至身故。所需補助金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列支。老年養老補助金標準為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差水平,暫定為60元/月。

  (三)凡享受國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和老年養老補助待遇。

  (四)享受老年養老保障和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身故后,自次月起停止發放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停發手續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負責提供相關材料向經辦機構辦理。經辦機構按當時月領取老年養老保障或老年養老補助標準的2倍發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費。

  (五)享受老年養老保障和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被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停止享受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刑滿或勞教期滿后,經核準可重新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停發期間的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不予補發。

  (六)建立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情況,農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情況,適時調整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待遇標準,具體由縣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和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基金管理與監督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行縣級統籌,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的老年養老保障費及所得利息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收入,納入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局負責基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享受老年養老保障金和老年養老補助金的被征地農民身故后逾期不辦理停發手續并繼續冒領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追回冒領款額的本息。

  (三)老年養老保障金和老年養老補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生存認定管理制度,對享受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補助金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每年定期進行生存認定。

  八、辦理程序及時限

  (一)被征地農民以村或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組織參保。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填寫《永泰縣被征地農民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申請表》報所在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匯總、確認,并經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張榜公布7日后將相關材料上報所在鄉鎮進行審核,鄉鎮將經縣農業局、縣殘聯、縣人口計生局等部門確認的保障對象名單和相關材料上報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送縣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

  (二)2008年2月19日至本辦法發布日,凡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條件并已交地的被征地農民,應在本辦法發布后六個月內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登記手續;本辦法發布后,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在交地后六個月內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同自愿放棄。

  (三)未按規定期限交地的農戶,不予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登記手續。

  九、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領導,縣成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組織和協調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中的相關政策和重大問題。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公安局、民政局、統計局、地稅局、殘聯、人口計生局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平穩實施。

  十、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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