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閩政辦[2011]12號),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并實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的銜接,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保障對象
被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時,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我縣2007年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省定2007年我縣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為1.08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范圍。土地由村(組)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按全村(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調整
為有利于制度健全和工作落實,并與閩政辦〔2008〕28號文件銜接,我縣被征地農民養老養老保障辦法作如下調整:
(一)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起,由縣政府按月發給養老保障金。養老保障金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如果上年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差標準高于90元的,按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差標準執行。
(二)16-59周歲被征地農民可按自愿原則建立個人賬戶,根據自身經濟能力自愿繳費,政府不予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轉移、繼承及個人繳費方式按照閩政辦[2008]2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年滿60周歲時除了領取養老保障金,還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三)自愿不建立個人賬戶的16~59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時享有領取養老保障金的待遇。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與新農保制度銜接
待我縣新農保制度建立后,參加新農保時已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與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合并計發;參加新農保時未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如果有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賬戶的,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有關規定繳費,待其年滿60周歲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與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合并計發。
四、資金籌措
縣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用于支付和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并確保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的落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由于未來各年度的征地規模不盡相同,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人數也不盡相同,為均衡保障資金籌措,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平穩、可持續發展,專項資金余額應按照本年度及下一年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發放的需要保留一定的余額。
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來源:
(一)2007年以來征地預留的全部養老保障資金;
(二)每年從國有土地出讓總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三)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保留余額的要求,逐年安排的財政預算;
(四)省級財政按照每征用一畝耕地8000元標準給予各縣(市、區)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補助。
五、預留資金
用地項目在報批征地時應預留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般建設項目預留標準仍為每畝耕地3萬元;省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以上級文件規定的預留標準(不含省級財政補助部分)。
六、其他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強領導,按照閩政辦〔2008〕28號和本通知要求,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好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永泰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樟政[2010]214號)依據本通知做相應的調整,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