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永泰縣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協議出讓暫行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2012年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永泰縣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協議出讓暫行規定
為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規范我縣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國有劃撥用地)轉讓時補辦出讓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及《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規范》(閩國土資綜(2006)272號),參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福州市四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規費標準的通知》(榕政綜(2011)25號)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個人自建房、單元式樓房及其他歷史遺留商服用房等國有劃撥用地轉讓行為
單元式樓房指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已購公有住房(單位集資房、房改房)、政府指定開發的安置房等。
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協議出讓程序
(一)原劃撥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及受讓人共同向國土局提出書面轉讓申請,由縣國土局、縣房管所對申請轉讓的宗地、房屋是否符合轉讓條件及本規定進行審核后,縣國土局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國土局受理后擬定轉讓及出讓土地面積、用途、年限及受讓人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金額等方案上報縣政府審批,原則上一個月集中造冊上報一次。
(三)轉讓及出讓方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縣國土局通知轉讓方與受讓方持相關材料向縣國土局申請辦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和協議出讓手續,由受讓人與縣國土局簽訂《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雙方持出讓金繳款憑據等相關材料依法向縣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五)受讓方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及出讓金繳款憑據等相關材料依照法定程序向縣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單位拆遷安置房及單位從開發公司購買的商品房轉讓的,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以上程序辦理。 若有關單位已被私營企業兼并或撤銷的,原轉讓合同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由受讓方直接按照上述程序申請辦理。
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金征收標準及出讓年限
(一)個人自建房、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商品房(含開發商自行安置的安置房)、已購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資房)中用途為住宅的(含商服外其他用途),按現行基準地價的40%補收土地出讓金;用途為商服的,按現行基準地價的60%補收土地出讓金;商服、住宅用途混合宗地的(未明確商服、住宅用途比例)由縣建設局認定其比例后,再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收取相應比例的土地出讓金。
(二)政府指定開發的安置房用途為住宅的按現行基準地價的10%補收土地出讓金;用途為商服的按現行基準地價的60%補收土地出讓金。
(三)補交土地出讓金=相應級別的基準地價×繳納比例×出讓土地面積×年限修正系數
(四)出讓年限按《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單元式樓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時間從本宗地首次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自建整棟房屋(含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整棟購地基房)轉讓的,從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
四、整棟自建房屋(含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整棟購地基房)除因法院裁定、經公證或見證后贈與(僅限于直系親屬、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等情形外,不得進行分割轉讓。但本規定出臺之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分割轉讓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除外。
五、對于因繼承、贈與、法院裁定及本規定出臺之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分割轉讓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情形導致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其中未轉讓部分的土地使用權也一并補辦出讓手續。
六、經濟適用房及以劃撥方式供地其他土地使用權上市交易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另行制定。
七、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泰縣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樟政辦(2008)63號)文同時廢止。
八、本暫行規定由縣國土局、縣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