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永泰縣農村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獎勵辦法實施意見》已經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2020年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8日
永泰縣農村土地整治補充耕地
獎勵辦法實施意見
為了進一步推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保障我縣糧食安全。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17〕27號)和《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土地整治工作補充意見的通知》(樟政辦〔2016〕33號)、《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泰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樟政辦〔2017〕23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補充耕地獎勵辦法實施意見:
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指以建成高標準農田為重點,以補充耕地數量和提高耕地質量為主要任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福建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在農村土地整治重點區域重大工程、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農田整備區等開展的土地整治活動。高標準農田項目在規劃設計時應全區域進行對標,合理確定新增耕地來源,盡量將項目區周邊的未利用地納入項目區加以綜合整治,以產生新增耕地。對標后能產生新增耕地的區域優先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并鼓勵縣、鄉兩級追加投入,以提高出地率。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應選址在坡度較小的連片耕地,產生新增耕地的渠道在于耕地周邊的零星未利用地。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立項、審批,鄉鎮組織實施。
建設補助標準按項目批復規模每畝補助1600元。其中:中央補助1000元,省級補助420元、縣市補助180元(我縣原為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2020年需地方投入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2021年以后按上級政策規定執行)。
新增耕地獎勵標準,在項目驗收備案通過后按該時間點,每畝新增耕地按福建省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交易平臺福州地區交易綜合價格獎勵項目所在鄉鎮。獎勵金由項目所在鄉鎮政府提請,報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直接下達,納入一般賬戶管理。
二、舊村復墾項目
指通過對農村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進行整治,一部分復墾為耕地,一部分改建為新村,農村新增耕地形成的掛鉤指標用于城市建設,城市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轉移部分資金到農村。舊村復墾后新增耕地有條件的要按水田標準設計與實施。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農業農村局負責立項的審查,縣人民政府審批,鄉鎮組織實施。
建設補助標準按項目竣工驗收面積,每畝補助11萬元。由縣財政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
新增耕地獎勵標準,在項目報省級指標結算后按該時間點,每畝新增耕地按福建省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交易平臺福州地區交易綜合價格扣除項目建設補助標準11萬元/畝后獎勵項目所在鄉鎮。獎勵金由項目所在鄉鎮政府提請,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報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直接下達,納入一般賬戶管理。
三、土地開發項目
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下,根據年度土地開發利用計劃,對耕地后備資源通過工程措施加以開發整治,使其成為可利用的耕地。各部門要努力拓寬補充耕地后備資源,資源規劃、農業農村、水利、環保、林業等部門要支持將因歷史形成未納入耕地保護的園地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納入土地整治范圍,并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復核認定,同時要指導好土地整治項目的生態建設、農田灌溉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工作。
土地開發項目鄉鎮或村作為業主進行項目申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立項、批復,鄉鎮具體組織實施。
建設補助標準按項目驗收規模,開發為水田的每畝補助1萬元(其中:市補助0.64萬元,縣補助0.36萬元);開發為旱地的補助0.6萬元/畝(其中:市補助0.4萬元,縣補助0.2萬元)。縣級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
新增耕地獎勵標準,在項目驗收備案通過后按該時間點,每畝新增耕地按福建省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交易平臺福州地區交易綜合價格獎勵項目所在鄉鎮。獎勵金由項目所在鄉鎮政府提請,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報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直接下達,納入一般賬戶管理。
此意見實施后,樟政辦〔2017〕238號等文件對新增耕地的縣級獎勵標準,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