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永泰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1年9月4日 |
附件
永泰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加快“數字永泰”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增強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規范和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根據《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8號)、《福州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榕政綜〔2019〕31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務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開放開發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國家、本省、本市和本縣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
第四條 本縣政務數據的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共享開放、有效應用、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永泰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全縣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政務數據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大數據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指導監督等工作。 永泰縣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數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照職責依法依規登記政務數據目錄、采集處理、更新維護政務數據,開展共享應用和公共服務。
第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處理、開放、利用等環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政務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
第九條 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對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登記、采集、匯聚、共享、服務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技術服務單位服務監督評價、評估檢查政務數據開放開發情況,及時糾正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縣財政局應將政務部門政務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開放服務等工作的執行情況作為信息化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凡不符合政務數據管理工作要求的部門,不予審批信息化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委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本縣不建設獨立的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當遷移到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
第二章 數據登記匯聚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縣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登記。在政務數據資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并與省、市、縣政務數據采集目錄相銜接。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將自建業務系統接入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按照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向市、縣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匯聚數據。
政務部門應在業務數據生成的同時實時向市、縣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匯聚數據。對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時匯聚的,應確保匯聚期限滿足數據共享應用的實際需要,并報縣大數據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在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設計階段需明確本項目相關數據資產;在項目最終驗收前需完成相關數據資產的登記匯聚工作,未完成相關工作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以在政務部門之間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數據采用“統一匯聚、按需共享”的模式。
本縣通過市級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共享全市政務數據以及省級匯聚共享平臺發布的上級共享數據。各部門原則上不得繞開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直接共享數據。
政務數據共享原則上應當依托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通過系統間技術對接的方式實現,確保共享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本縣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僅可以提供給相關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部分內容能提供給相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尚不具備條件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暫不共享類。
共享數據應以無條件共享為主要形式,凡列入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類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政策作為依據。政務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其共享范圍。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本單位職責合理使用共享數據,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在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現數據不準確等問題應及時向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反饋。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政務部門及時核實,確有問題的,相關政務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會同政務部門建立線上監督反饋機制,并做好全程跟蹤留痕工作。
第四章 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和標準規范,制定并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政務部門應建立政務數據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共享數據的安全管理,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授權管理,對使用共享數據的具體用途、使用人員、批準人員、數據內容、獲取時間、獲取方式和介質類型等數據進行記錄和監管。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和刪除政務數據。
第十九條 縣信息網絡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政務數據管理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h信息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會同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定期對政務部門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并組織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應加強保密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不得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上發布和交換。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接入共享平臺的信息系統需通過專業機構的信息安全等保測評和功能性能測評,確保接入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的信息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相關測評結果在相關項目驗收時應提交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上級下發的考核方案,組織開展政務數據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應確定單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分管領導、日常管理人員以及聯系方式,并報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備案。人員變更時,應及時書面報送電子政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政務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安全、共享開放程度定期開展調查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政務部門可通過服務外包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政務數據治理工作,確保政務數據質量。治理工作中應通過簽訂保密協議、技術監測等手段,確保政務數據安全。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務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擴大數據采集范圍的;
?。ǘ┲貜筒杉瘮祿?;
?。ㄈ┪窗匆幎〞r限匯聚數據的;
?。ㄋ模┪窗凑找幎ㄊ褂霉蚕頂祿?;
(五)違規使用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的;
?。┥米愿幕蛘邉h除政務數據的;
(七)未經批準對政務數據進行商業開發的;
?。ò耍┢渌`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政務部門在推動政務數據應用創新項目工作中因先行先試,試驗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免除或減輕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永泰縣大數據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