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2022年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 |
2022年3月16日 |
永泰縣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
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管理,提高農村建房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永泰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村民住宅及相關的規劃、審批、建設管理。
第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符合規劃,堅持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符合地域風貌的原則,節約用地、集約建設。村民零星建房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鼓勵和引導根據當地實際統一舊村改造或集中新建住宅小區,切實提高新農村建設水平。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堅持先規劃后建設,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的,不得批準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村莊規劃應注重可實施性。各鄉鎮要成立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鄉村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科學安排農村宅基地布局。可以一個或相鄰若干個行政村為單元聯合進行編制,統籌道路、排水、殯葬等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配套、搬遷安置等,優化空間布局,推進國土空間全域整治,提升資源共享水平和利用效率。規劃具體由各鄉鎮組織編制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2023年底前實現全縣村莊規劃管控全覆蓋。
(一)全面評估。對已編村莊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由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全面評估,符合“多規合一”村莊規劃要求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原規劃繼續使用;經評估需補充完善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有資質的編制單位完善后,按程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復。
(二)聯合編制。在同一鄉鎮內,以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有資質的編制單位,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復。
(三)分類編制。重點編制集聚提升類村莊規劃,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聚集,提升人居環境質量和村民幸福感。保護特色類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等村莊,村莊規劃與傳統村落保護規劃實施聯合編制,留住文化底蘊,實現保護與發展的協調統一。搬遷撤并類與待定類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可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用途控制與建設要求,原則上不再增加建設項目。
(四)無需編制。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城郊融合類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在符合縣、鄉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村莊建設。
(五)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鄉村規劃區內)
已批復“多規合一”村莊規劃的,要嚴格依據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新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獲批前,在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符合自然保護地、濕地、水源保護區、水利藍線岸線、生態公益林、文物保護、歷史建筑等各類保護區和管控線的前提下,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作一致性處理后,可作為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的審批依據。
對于經認定無需編制“多規合一”村莊規劃的村莊,可利用縣級、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農村農民住宅建設管控和人居環境整治要求作為規劃許可依據。
(六)在城鎮開發邊界內
已編制詳細規劃的,要嚴格依據詳細規劃實施管理。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近中期城鎮無法發展到的村莊,可依據縣人民政府批復的村莊近期建設方案,作為規劃許可依據。村莊近期建設方案不得與國土空間規劃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相矛盾,并納入未來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 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批準的位置、面積、層數、建筑風貌、色彩等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發證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每戶宅基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臺階均應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圍內。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第七條 村民建房應當遵守以下技術標準規定:
(一)規劃:村民建房要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靠近城市、縣城、鄉鎮所在地住宅小區,引導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相關標準,鼓勵建設多層單元式住宅。
(二)選址:村民建房選址應避開地質復雜、地基承載力差、地勢低洼不易排澇以及易受風口、滑坡、雷電和洪水侵襲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杜絕安全隱患問題。新建建筑宜后退村莊干路紅線3米以上,后退村莊支路紅線1米以上。因舊房改造、擴建等受用地條件限制的,根據實際情況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合理確定相鄰距離。
(三)層數和面積:農村獨棟式、并聯式或聯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住宅建筑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多層單元式住宅的,每戶住宅建筑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層高:建筑總高度不超過14米,建筑屋頂原則上應按坡屋頂設計。
(五)抗震:新建住宅必須符合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結構。
(六)建筑單體:應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住宅平面布局應設有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儲藏間(農具堆放間),應滿足面積、通風、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簡潔美觀,宜采用坡屋面,顏色線條、坡屋面材質、外墻材質滿足永泰縣建筑風貌管控要求,外觀應進行一次性裝修。涉及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預保護建筑,根據保護條例予以保護,嚴格落實周邊建筑退距、高度要求,不得破壞整體風貌。
(七)配套:應同步配建化糞池等處理設施;集中建設住宅小區的,給水排水、電力通信、道路、廣電、綠化和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
第三章 用地保障
第八條 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鼓勵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通過補償、置換、調整等多種方式,加快盤活邊角地、個人長期占而不建的宅基地等存量土地。農村宅基地涉及存量建設用地的,由鄉鎮批準用地;涉及農用地的,需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九條 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農村宅基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安排,專項保障、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經論證,確需占用耕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鄉鎮組織實施土地整治補充占用的耕地等統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不得向唯一宅基地收取耕地開墾費。
第十條 農轉用由行政村向鄉鎮提出農轉用申請,鄉鎮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轄區行政村上報的具體用地情況,開展勘測定界、林地審核、各類保護區審批、土壤污染狀況查詢等前期工作,核實是否存在違法用地,是否處于地災易發區等情況。分批次擬訂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使用集體土地方案,上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鄉鎮提出的“一書三方案”等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經批準后,由鄉鎮組織實施,按規定使用集體土地。
第十一條 規劃確定的農村宅基地屬村民承包地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可在村集體內部對承包經營權進行內部調整。
第四章 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宅基地和建房申請進行審批,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行審批信息公開制度,審批結果應及時告知,審批和竣工驗收情況及時向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改擴建住宅的;
(二)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三)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鄉)、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屬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低于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三)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四)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五)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的;
(六)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其它方式轉讓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七)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農村村民申請異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將舊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的。
第十五條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四)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五)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相關權利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含四至范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建筑設計圖,或者選用標準通用圖。
第十六條 鄉鎮要建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協調機制主要職能如下:
(一)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召集人由鄉鎮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要統籌組織鄉鎮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村建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等工作力量成立協調機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二)全面落實“一窗收件、一站服務、一次審批”的審批機制,依托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收件,由協調機制辦公室具體審查,經協調機制集體研究后由鄉鎮審批。
(三)及時公布審批流程、辦事指南及材料清單,明確鄉鎮各職能部門在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
(四)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審批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驗收意見等使用統一文書格式。
(五)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宣傳平臺,廣泛宣傳農房建設在規劃、用地、質量安全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辦證大廳放置宣傳冊,做到申請宅基地建房村民每戶一冊。
(六)要在村委會或入村明顯位置制作宣傳標語或發放宣傳冊,教育引導村民強化依法建房觀念。
第十七條 村民住宅翻建、部分歷史建筑優化、既有房屋改造、“建新拆舊”等需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一戶一宅”、每戶宅基地面積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積限額標準的前提下,鼓勵若干相鄰農村村民自愿聯合開展農村舊房小片區翻建,經審批后,可在原址范圍內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優化村莊院落布局,促進村莊有序更新。
(二)在經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擁有合法產權的歷史建筑或傳統風貌建筑內居住,且無其他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根據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保護的需要,在收回原宅基地,并將相應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房屋流轉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或由政府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允許其申請新宅基地和新建住宅。
(三)對既有房屋進行加層、改造、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裝修工程,應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委托有資質單位對結構安全性進行鑒定,委托有資質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委托有資質施工單位施工,并辦理竣工驗收。既有農村自建房改擴建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四)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強化“建新拆舊”管理。易址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優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應與鄉鎮協調機制辦公室、村級組織簽訂三方協議并作出承諾,新建住宅竣工后,須在6個月內將舊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級組織處理,舊宅基地退還村級組織;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權屬注銷登記手續。未按照協議約定拆除舊宅、退還舊宅基地的,鄉鎮協調機制辦公室應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經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強化部門信息共享互通,為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提供依據,具體要求如下:
(一)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逐步建立集審批、監管功能于一體的全縣統一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管理平臺;
(二)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信息的基礎上,依托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門的村莊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農村地籍房屋調查、戶籍、違法用地查處等信息,規范鄉鎮審批工作,加強審批監管。
(三)落實“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農村宅基地審批、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劃許可合并辦理,鼓勵將不動產登記窗口延伸至鄉鎮。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經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村民小組同意后,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書面申請。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宅基地申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進行審議,重點審查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影響相鄰權利人利益,舊宅處置方式等。審議結果形成會議記錄,同意申請對象申請的,在本村張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見。自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應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連同公示、申請人承諾書和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材料報送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鄉鎮政務窗口接收申請材料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務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出具書面憑證,注明收案日期和辦結日期。
第二十二條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后,鄉鎮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是否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設計,或者選用各級城鄉建設部門編印的村鎮住宅建設通用圖集。
第二十三條 農村村民新擴建的住宅建設申請應自鄉鎮政務窗口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依法辦理林業、農用地轉用等審批的期限除外)。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鄉鎮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同意申請的審核決定,農業農村部門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由鄉鎮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如鄉鎮職能部門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請的審核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要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鄉鎮根據村莊規劃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時,應提供設計圖紙、施工合同,工匠帶頭人出具從業情況、施工質量安全承諾書和培訓證明。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用地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明確四至邊界。
第二十八條 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向鄉鎮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所屬的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的土地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建筑層數和層高、建筑面積和建筑風貌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驗收意見表》。
第二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建房村民可以向縣級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未通過驗收的,由鄉鎮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五章 設計施工和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 村民建房設計應當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符合地域風貌,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抗御災害等規定;與周邊環境協調,體現地方特色、民族風格、文化傳統,提倡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一)縣住建局要在省、市“農村住房建設風貌管控導則”和“農房建設通用圖集”的框架下,圍繞“屋頂、山墻、墻體、門窗、勒腳、色彩、材質”等七要素,明確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村住宅建設風貌管控要求,編制、修訂農房建設建筑立面圖集,免費提供農村村民使用,納入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劃許可內容,作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驗收的建筑風貌管控依據。
(二)深化農房整治行動,大力整治農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違反建設規劃許可、影響村莊整體建筑風貌、造成安全隱患的彩鋼板屋頂,嚴控屋頂水箱裸露,提升村莊整體建筑風貌水平。
(三)鼓勵通過村規民約方式,在村集體內部探索建立農村村民個人信用體系,與舊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請等掛鉤,促進建筑風貌管控和“建新拆舊”落實到位。引導農村村民選用住宅設計通用圖,優化室內空間布局。
第三十一條 村民自建住宅,應選用標準通用圖,或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結合《永泰縣農房建筑立面圖集(試行)》進行設計。
第三十二條 村民建房施工質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參與建設各方共同負責。參與村民建房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土木工匠依法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獨棟式、并聯式或聯排式自建住宅,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選擇農村土木工匠或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其質量安全管理由鄉鎮負責。建房村民由土木工匠進行建房的,應當簽訂建房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 農村住宅建設多層住宅以上(4層及4層以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集中統建的農村住房項目應向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農村土木工匠從事村民建房施工,應具備相應的建設施工技能。城鄉建設、人社部門要加強土木工匠培訓,將土木工匠培訓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對象,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提高土木工匠技能,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鄉鎮審批發證時,應對建房村民進行質量安全談話提醒,告知拆除和建房等安全知識,談話記錄由談話人、建房人簽字,并納入建房審批檔案。
第三十七條 施工期間鄉鎮要在施工關鍵節點巡查到場,在地基基礎、抗震節點和關鍵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及時到施工現場檢查指導,特別是加強隱蔽部位的到場檢查,發現不符合基本建設要求的當即告知建房戶,提出處理建議并做好記錄。技術力量不足的鄉鎮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監理單位或聘請監理工程師到場檢查指導。
第三十八條 鄉鎮應當按照統一規定格式,在住宅建設現場懸掛施工公示牌,公示審批文件編號、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積和四至、建房層數、舉報電話等信息,并張貼農村自建房(三層以下)質量安全常識“一張圖”,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九條 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日常監管和批后監管,建立健全網格化、片區化、責任化巡查機制,強化掛村領導、駐村工作隊、村兩委干部的巡查責任,采取包片制定期巡查。實行村民住宅建設“四到場”制度,即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放樣到場、施工關鍵節點巡查到場、村民住宅竣工驗收到場。探索結合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強化鄉鎮的執法權限和執法力量。各鄉鎮要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嚴格按照省委農辦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強化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閩委農辦〔2020〕4 號文)的規定查處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主要負責:
(一)個人建房審批掛牌、放核樣、竣工驗收工作。
(二)鄉鎮轄區內審批用地糾紛調處和各類違建行為整治工作。
(三)轄區內違建行為巡查、發現、報告、初核、制止、監督、整改驗收等工作。
(四)違建行為舉報件受理,違建情形(含年度衛片、月監測、季度衛片圖斑)認定工作。
(五)各類違建行為的法律文書起草、審定、簽發、存檔、送達等工作;做好各類違建整改驗收工作、違建強制拆除工作。
(六)查處未批搶建、批后違建、違規審批、違規聯建合建、移位建設、未依圖施工等行為。
(七)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人員培訓,進一步充實必要的執法裝備。
第四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服務責任,其中:
(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糾紛調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議用地需求上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嚴格落實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規定,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占耕地建房問題。指導各鄉鎮對少批多建、未批搶建、改變功能、移位建設、屋頂加層加高等和違法占用耕地等違建行為進行認定查處;負責編制各類規劃、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手續;配合、指導鄉鎮制作下達執法文書等。
(三)縣住建局:負責違反村民自建住宅、小區住宅裝飾裝修相關規定的違建行為的專項整治,如破壞或改變外墻面裝飾等;督促物業公司落實巡查工作,及時制止并報告違法建設行為;指導農村住宅質量安全與行業服務,對鎮村建設干部和農村土木工匠進行專業技能、建筑風貌、安全知識等培訓,推廣使用農村建筑風貌導則和農房通用圖集;對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的項目,加強督查監管。
(四)其他部門:按職能分工承擔其在農村村民建房活動中的管理責任。
第七章 責任追究機制
第四十一條 加強農村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嚴守耕地紅線。對農村新增違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不準強占多占耕地建房,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不準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不準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準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四十二條 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堅決查處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在整治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效能問責、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等。對在督導過程中發現的瞞報、弄虛作假以及黨員干部參與違建等問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黨員干部參與違建的(超高、超層、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紅線等違反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審批表內容),實行“零容忍”并嚴格追究責任。對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納入信用“黑名單”,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違建房屋在處置完畢前,不予辦理供水、供電、供氣等申請手續。
第八章 長效管理機制
第四十三條 按照“省級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村民參與”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長效管理機制。
第四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要全面加強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定期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管理工作情況開展核查、強化監管。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按照部門職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工作銜接,依法履職,主動擔當。
第四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等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政策體系,及時總結基層經驗做法,指導基層規范做好工作,防止出現偏差,確保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
第四十六條 各鄉鎮黨委、政府對轄區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負總責,具體組織落實村莊規劃編制、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村民住宅建設質量安全和建筑風貌監管、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建房等工作,以及加強村級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協管員隊伍建設、農村建筑工匠培訓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充分發揮村級組織作用,推動村級組織普遍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宅基地協管制度、村民住宅建設議事協商機制和村規民約,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八條 充分調動農村村民的積極性,全程參與、全程配合、全程監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工作,通過“村民事、村民管”,為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營造良好氛圍。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建局負責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審批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5.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6.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劃許可審批管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