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委、辦、局:
永泰縣公安局制定的《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操作細則》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管理暫行辦法操作細則
永泰縣公安局
(2011年3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規程(試行)》、《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在本縣道路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辦法》規定救助條件的,可以依照本操作細則的規定向永泰縣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申請
第三條 發生有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查明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情況。必要時,可根據現場勘查和初步調查的情況,建議當事人預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當事人預付費用的,事故承辦單位應當記錄。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由醫療機構、當事人或近親屬通知事故承辦單位,事故承辦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將交通知書復印件送達受害人或醫療機構。
第四條 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救助;受害人因傷亡無法申請的,可以同其近親屬、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提出救助申請。
受害人身份無法確定的,經事故承辦單位出具證明后,由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提出墊付申請。
第五條 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詳見附件2);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或者事故承辦單位出具的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三)搶救費用發票原件(住院者為72小時階段結算發票),費用匯總清單、病歷資料(門、急診為病歷復印件,住院為72小時搶救記錄,均應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等。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有義務協助其提供上述申請材料;
(四)縣衛生主管部門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搶救費用提出的審核意見;
(五)受害人近親屬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親屬證明。
第六條 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詳見附件2);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明、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親屬證明;
(三)事故承辦單位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
(四)事故承辦單位出具的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墊付通知書復印件。
(五)受害人近親屬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親屬證明。
第七條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應當由受害人或者近親屬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詳見附件3);
(二)受害人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等可以證明受害人有撫養責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縣級以上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六)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路辦事處出具的受害人為該家庭唯一生活來源,因該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難以維護正常生活的證明。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審核、墊付
第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申請材料,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受理。
第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墊付申請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予墊付,制作不予墊付通知書(詳見附件4),說明不予墊付的理由,并將通知書送達申請人、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事故承辦單位。
第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完成審核后,符合救助條件同意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扣除當事人預付和交強險賠付或墊付金額后,最終確定救助基金墊付的金額,制作同意墊付通知書(詳見附件5),并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通知書送達申請人、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事故承辦單位。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確定擬墊付的金額時,不得按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減少墊付的比例。
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說明,經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報縣級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予以墊付。
第十一條 喪葬費用應當按照縣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墊付的喪葬費用不得超過本省上一年度職工6個月平均工資的總額。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一次性困難救助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指派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做出處理:
(一)經初查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工條件的,按照受害人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險標準擬定不超過三萬元的救助金額,報請縣級救助基金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發放。
(二)對不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條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經縣級救助基金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做出同意給予救助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劃撥到申請人個人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救助數額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2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復核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由基金墊付費用認定專家組復核,專家組應及時提出意見報縣級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會同財政、衛生等部門提出專家組人員名單組成專家庫。每次專家組組成人員從專家庫中分行業或專業隨機抽取,與審核認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按照有關規定回避。
第十五條 墊付搶救費用的金額核定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搶救費用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撥付到申請人或機關醫療機構的賬戶。
第十六條 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送達同意墊付通知書時通知殯葬服務機構提供銀行賬號和喪葬費用清單,在收在清單后5個工作日內核算擬墊付的喪葬費用并劃撥至申請人或殯葬服務機構賬戶。
第十七條 搶救費、喪葬費墊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墊付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事故承辦單位。
第十八條 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到賬后,相關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追償、核銷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辦法》墊付喪葬費或搶救費用后,應當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保險機構、事故承辦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追償(詳見附件6)。
第二十條 發生需要救助基金墊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承辦單位應當協助調查各方車輛參加保險的情況,并及時將調查結果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后,應函告相關的保險公司,并依法聲明有關權利。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義務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時應優先償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事故承辦單位在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時,應要求事故責任人直接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事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經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事故認定書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應根據認定書載明的責任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相關責任人發出償還通知書(詳見附件7),要求其直接向救助基金償還墊付的費用,并明確償還的期限、金額。
有多個責任人對墊付的費用負有償還責任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根據其責任比例依法確定應償還的金額。
相關責任人未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事故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將責任人在該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車輛標注為道路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限制其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逾期不履行償還義務的,由縣級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依法采取相應法律措施,要求責任人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在相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催告相關責任人履行償還義務,并建立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墊付費用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指定的賬戶,并沖減原救助基金墊付款。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足額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取消對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閩財金[2010]51號)規定的核銷條件,確實無法追償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予以核銷,核銷時列救助基金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將上季度的救助基金收支銀行報表報送縣級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縣級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況。
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主動接受縣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將審計結果報告縣級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八條 省保監局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后15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供上季度交強險承保數據及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縣衛生部門應當每年不定期對醫療機構執行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民政部門應當每年不定期對殯葬服務機構執行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衛生、民政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報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救助基金的財務收支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核定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中發現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縣衛生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縣衛生部門或者民政部門接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通報后應當依法對相關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過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要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操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標準
2、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
3、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表
4、救助基金不予墊付通知書
5、救助基金同意墊付通知書
6、關于協助追償救助基金墊付款的函
7、救助基金墊付款償還通知書
附件1:
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標準
一、行政事故收費(非選擇性)項目及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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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接尸費 |
120元/具 |
運尸費 |
普通殯葬車150元/具 |
火化費 |
380元/具 |
租用吊唁廳 |
大廳2000元、中廳800元、小廳400元/場。 |
骨灰寄存費(公墓) |
臨時50元/個/年,長期(20年)1600-2000元。 |
二、殯葬服務收費(選擇性)項目及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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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冷藏費 |
200元/日 |
消毒費 |
30元/具,嚴重變形包扎150元/具 |
清洗費 |
200元/具(含穿衣) |
化妝費 |
100元/具,嚴重變形500元/具 |
三、喪葬用品及收費標準 |
|
項目 |
收費標準 |
紙棺 |
100元/個 |
骨灰盒 |
150元-300元/個 |
備注:
1、福建省規定的喪葬費用非選擇性項目及標準授權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喪葬費用項目及標準發生變化的,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2、按遺體處理實際費用墊付喪葬費用,但每具遺體墊付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標準。
3、無人認領尸體的喪葬費用不包括穿衣費、化妝費、租用吊唁廳費用的費用。
附件2:
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
樟道救墊(申)字 第 號
申請人:
受害人:
申請人與受害人關系:
申請人聯系地址:
申請人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永泰縣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
填 表 說 明
一、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二、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須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三、申請救助條件:在本縣內(高速公路除外)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無力承擔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受害人或都近親屬可以依照《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操作細則的規定,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四、受害人因傷亡無法申請的,可以由醫療機構或其近親屬提出救助申請;搶救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未按規定申請救助的,可以由醫療機構直接進出墊付申請。愛害人身份無法確定的,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承辦交巡警大隊出具相應證明后,由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提出墊付申請。
五、救助申請人以提供偽造的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基金墊付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回騙取的款額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六、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三)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或醫療機構提出墊付搶救費用申請時,應出具搶救費用證明材料,包括:費用發票原件(住院者為72小時階段性結算發票)、費用匯總清單(費用匯總清單須經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縣醫保部門審核簽章)、病歷資料(門、急診為病歷復印件、住院72小時搶救記錄,均應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等;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者,醫療機構有義務協助其提供上述申請材料;
(四)承辦交巡警大隊通知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通知書復印件。
受害人近親屬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親屬證明。
七、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四)尸體處理通知書。
受害人近親屬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親屬證明。
申請人名稱 |
類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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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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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職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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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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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救助類型(請選擇一項“√”) |
□墊付搶救費 □墊付喪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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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由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填寫 |
受害人傷情及搶救簡況(詳情可另附) |
搶救前診斷結果 |
搶救后診斷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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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時間 |
年 月 日 時開始 年 月 日 時結束 |
計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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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相關情況 |
費用構成 |
已付費用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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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預付 |
交強險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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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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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墊付的金額 |
合計人民幣 元(詳見費用清單) 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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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賬號 |
開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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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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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欄 由 申 請 人 填 寫 |
特別聲明: 我已經閱讀本表的填寫說明,清楚申請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條件。 我聲明:受害人符合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申請條件。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如有提供偽造的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基金,我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從責任方或通過其他保險等方式獲得賠償的,同意賠償款先直接用于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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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填寫 |
事故基本事實及人員、車輛保險調查情況: 經辦民警: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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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負責人意見: 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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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辦承辦人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救助基金辦負責人意 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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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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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領導小組負責人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表
樟道救困(申)字 第 號
申請人:
受害人:
申請人與受害人關系:
申請人聯系地址:
申請人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永泰縣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
填 表 說 明
一、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二、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須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三、申請救助條件:在本縣內發生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四、救助申請人以提供偽造的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基金墊付的,責令退回騙取的款額;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可以證明受害人有撫養責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縣級以上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六)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路辦事處出具的受害人為該家庭唯一生活來源,因該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難以維護正常生活的證明。
申請人姓名 |
與受害人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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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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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職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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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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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由申請人填寫 |
特別聲明: 我已經閱讀本表的填寫說明,清楚申請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條件。 我聲明:受害人符合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的申請條件(詳見所附材料)。所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如有提供偽造的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基金,我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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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大 隊 填 寫 |
事故基本情況: 經辦民警: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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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負責人意見: 簽 名: (公 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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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辦承辦人意見: 簽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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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辦負責人意見: 簽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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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領導小組負責人意見: 簽 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永泰縣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
救助基金不予墊付通知書
樟道交救(付通)字[ ]第 號
: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 時 許,
在 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其 于 年 月 日,向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墊付(搶救/喪葬)費用。
經審查,因
,不符合《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規定的情況,決定不予墊付相關費用。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交道路交通事故承辦單位;一份附卷。
附件5:
永泰縣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
救助基金同意墊付通知書
樟道交救(付通)字[ ]第 號
: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 時 許,在 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其 于 年 月 日向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墊付(搶救/喪葬)費用。
經審查,受害人符合《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規定的情形,根據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永泰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決定同意墊付 (搶救/喪葬)費用計人民幣 元整。
如對墊付數額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2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基金辦墊付上述搶救費用,應當在獲得賠償時優先償還,基金辦有權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交道路交通事故承辦單位;一份附卷。
附件6:
永泰縣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
關于協助追償救助基金墊付款的函
樟道交救(函)字[ ]第 號
:
根據《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我辦已經墊付 年 月 日在 路段發生的被保險人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 費用計(大寫) 整。請貴單位追償該事故責任人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款。
特此函告
附:
戶 名: ;
開戶銀行: ;
賬 號: ;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永泰縣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
救助基金墊付款償還通知書
樟道交救(函)字[ ]第 號
:
根據《永泰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我辦已經墊付 年 月 日在 路段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 費用,計(大寫) 元整。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你應該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款計 元整,請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款項存入我辦賬戶,逾期未還的,我辦將依法追償。
特此通知
附:
戶 名: ;
開戶銀行: ;
賬 號: ;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