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森林資源分布狀況、森林火災發生規律,現就我縣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有關內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區
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林地及靠近林地邊緣50米(含)以內為森林防火區。
二、森林防火期
我縣森林防火期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每年春節、清明、中秋、國慶、冬至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達四級以上(含四級),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高火險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具體包括: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等;
(五)燒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等;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燒田埂、農作物秸稈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用火審批
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永泰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