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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縣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關于扶持工業企業發展的十條措施》(樟政規〔2022〕4號)中第九點“鼓勵企業提升規模”,以及第十一點其他事項的第3點表述“單個企業獎勵的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對永泰的經濟貢獻部分”等2項條款予以刪除,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關于扶持工業企業發展的十條措施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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